电站跳闸设备被毁损 稳妥公司拒赔被诉

来源:低压电力电缆    发布时间:2024-03-30 23:38:52

  事端性质确定是影响稳妥理赔的重要的条件,实践中有不少稳妥联系当事人就此产生争执并诉诸法院。近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同产业损失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即属此类。

  2010年3月25日,绩溪正泰公司就其一切的际下电站悉数设备向财保绩溪支公司投保了产业归纳险。稳妥期限为2010年3月26至2011年3月25日。2010年10月15日,电站供电系统产生跳闸,因为水轮和飞轮两边水流的压力差,导致水轮机和发电设备破坏。事端产生后,正泰公司及时向财保绩溪支公司报案,该公司派员现场查看后,作出该事端系机器毛病引起,不属稳妥事端的确定,并以此回绝理赔。正泰公司遂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及设备出产商确定事端性质,均证明其系物理性爆破,故诉至绩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财保绩溪支公司付出稳妥理赔款。

  法院审理以为,涉案事端产生后,财保绩溪支公司确定该事端性质不属于爆破,缺少满足依据;而正泰公司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及设备出产商确定事端性质,均证明其系物理性爆破。在事端现场不能回复情况下,法院对正泰公司的依据予以承认,并据此判定财保绩溪支公司给付正泰公司稳妥理赔款80000元。财保绩溪支公司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

  宣城中院二审以为,正泰公司为建议其权力,供给了水电主管部门及设备的出产厂商出具的事端性质属物理性爆破等相关依据;财保绩溪支公司虽以涉案事端系机器毛病引起,不属于稳妥事端而予以辩驳,但所供给的依据不足以推翻正泰公司所建议的现实,原判确定涉案事端系稳妥事端并无不当,财保绩溪支公司上诉恳求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